发布时间 : 2017-11-30 来源:
武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武工商处字[2017] 第00401号
案件名称:宁某秀经销不合格煤
违法企业和自然人:武安市中贸物资有限公司
法人代表人姓名:宁某秀
主要违法事实:2017年7月9日,武安市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煤炭抽检时发现,武安市中贸物资有限公司所经销的煤,经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五一八实验室所检验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,2017年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,当事人经销不符合标准煤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应予处罚。2017年7月17日,经主管局长批准,本局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调查。
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
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:???1200元,日期2017-08-15
做出处?;丶叭掌冢何浒彩泄ど淌骋┚?,日期2017-08-15